周桂仕律师亲办案例
现代精密化工(郑州)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代理词
来源:周桂仕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6
浏览量:160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现代精密化工(郑州)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栾敬君、周桂仕律师作为其与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新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及结合本案的有关证据,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二被告之间签订的《联营委托施工协议》为无效合同,应对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1.该协议名为《联营委托施工协议》,实为工程转包合同

所谓联营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本案中,二被告在他们签订的《联营委托施工协议》的第七条中约定:(1)甲方(郑州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垫资及其它优惠、让利条件,乙方(郑州新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无条件完全履行;(2)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在扣除甲方管理费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应得的工程款至乙方账户。从二被告的该约定中可以得出:一、新生公司承担该工程所有工程款的垫资责任,诚建公司不负垫资责任;二、新生公司应向诚建公司支付一定的工程管理费。结合联营合同的概念及二被告的上述约定,代理人认为,如果二被告双方真的为联营施工关系,为何所有的垫资责任均由新生公司来承担而诚建公司不承担?又为何新生公司要向诚建公司缴纳管理费?本案中,被告诚建公司将其应对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全部转由新生公司去承担,并且向新生公司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显然二被告之间是属于非法转包的关系。并且,被告诚建公司在与建设单位河南建业住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森林半岛四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约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所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之间名为联营施工合同实为转包合同的《联营委托施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2.被告新生公司不具备承担施工责任的资质

被告新生公司全称为郑州新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工商局在对其颁发的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项目、展览、合作、投资等咨询,并不具备承担工程施工的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之间的《联营委托施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所以,无论二被告之间是联营合作关系还是转包关系,诚建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诚建公司将该工程非法转包后,对转承包人新生公司即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应对新生公司加以严格管理监督,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诚建公司未尽到上述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诚建公司将该工程非法转包后从中提取了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是该工程的实际受益者,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理应对该工程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所涉的工程已验收合格。

本案的事实是,被告诚建公司在与发包单位建业公司签订完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被告新生公司签订了实质上为转包性质的《联营委托施工协议》。之后,新生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原告。原告在施工的过程中,被告诚建公司突然解除其与新生公司之间的合同同,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在二被告解除合同后,被告诚建公司对原告的已完工工程进行了核算和验收,并出具了《森林半岛四期工程屋面保温工程结算单(已完工称量)》。如果真如被告诚建公司所说的未对工程进行验收,怎会出现《工程结算单》?

三.原告起诉的127893元,已扣除了其应向被告交的质保金

在庭审中,被告诚建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127893元未扣除质保金。本代理人认为,其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被告诚建公司在其《森林半岛四期工程屋面保温工程结算单(已完工称量)》中核实原告的已完工量为,坡屋面:5124平方米;平屋面:3289平方米,总工程款为377893元。而被告新生公司只给原告支付了231105.35元的工程款,拖欠原告工程款146787.65元。原告在起诉时,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了质保金18894.65元。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扣除质保金,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故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以上代理意见,望采纳!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栾敬君  周桂仕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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