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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一审辩护词
来源:周桂仕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6
浏览量:1158

 

                         关于许继功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的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许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尤其是通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现结合本案事实,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对被告人许某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在三年以内量刑为宜,理由如下:

1被告人许继功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没有参与直接策划非法销售盐的行为,仅为其他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所起到的是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

被告人许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只是在孟某某非法销售盐的过程中去帮其卸过货,之前并未与孟某某就非法销售经营盐的行为进行过协商、策划。在整个案件中,起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关于许某某的从犯地位,有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08年3月11日9时10分至11时40分对孟某某的讯问笔录为证,该笔录第三页显示:问:许某某是干什么的?答:许某某是神龙饲料厂会计,我们很早认识,有时晚上我去接盐让他同我一块去作个伴。他没参与买盐。从以上讯问笔录显然可以看出,许某某在整个过程中起的是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此,起诉书已经予以认定!

2、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从郑州市公安局恵济分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可以看出:被告人是于2009年10月21日主动到该所去投案自首的。且其到案后至今,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此,起诉书也予以了认定!

3被告人许某某没有任何违法所得,依法也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对此,孟某某和许某某的讯问笔录等证据均能证实。

4、主犯孟某某贩运的私盐有446.04吨,且孟某某在无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被金水法院(2008)金刑初字第20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而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帮忙贩运的私盐仅有269.14吨,结合上述减轻、从轻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许某某在三年以内量刑为宜。

5被告人许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公安机关已核实被告人无犯罪记录。许某某这次犯罪,只是一个偶然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这跟明知是犯罪,还要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其他故意犯罪行为,主观犯意上是有明显的区别,在量刑上也应当予以考虑从轻。

6、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帮忙贩运的269.14吨私盐,均是贩卖到了饲料厂用于制作动物饲料,而非直接用于供人食用,且未造成其他后果,相对于其他同类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对此,在量刑上也应当予以考虑。

二、根据许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身体有病的客观现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被告人许某某主动自首,并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向侦查机关积极主动交待所知道的犯罪事实,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活动中,均能够如实供述其所为的犯罪事实。并且在辩护人向其了解案情时,其为自己的无知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永远不再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触犯法律,多次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

2、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理阶段的取保候审中,均能够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了随传随到,说明其有能力遵守缓刑期间的相关规定。

3、被告人许某某患有较为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常年不能离药,身边不能离人,不宜收监执行。对此,卷宗中的病例和有关取保材料可以证实。

三、被告人许某某因没有违法所得,依法不应对其适用罚金刑。

被告人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过程中,并没有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有了非法所得才处罚金,而本案中被告人许继功并没有违法所得,所以对其不应适用罚金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某某具有从犯、自首、无违法所得、无前科、无造成严重后果、参与数量比主犯减半等诸多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结合主犯被判5年的判决结果,对被告人许继功在三年以内量刑为宜。结合其良好的悔罪表现和身体有病的客观现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其没有违法所得,依法不应对其适用罚金刑!

最后,做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我们衷心的希望被告人能吸取教训,今后能够多学法、守好法,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桂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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